利益迴避專區

依據下列法律規範,若 有可能使與本中心各項業務相關之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等關係人獲取利益時,相關人員應行迴避或依法進行通報。

故參與本中心合作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採購案、產業合作、授權、買賣、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之廠商,如涉有以下本人或關係人之身分關係,請填寫附件「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主動通知本中心承辦人員或向政風單位通報,以免觸法受罰。

政風通報信箱: nsrrc.ethics@nsrrc.org.tw

「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表單連結)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2.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3.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4.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6.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二、財團法人法第54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但交易標的為其所屬財團法人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所屬財團法人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政府採購法第15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四、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辦理科研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前三項之執行,不利於科技研究發展與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依前項規定免除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行時,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與供應廠商間之關係及免除之理由。

五、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1. 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2.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
  3. 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4. 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