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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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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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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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1月21日 |
國科會於95年11月09日召開「大型研究設施案審查作業會議」,原則同意「台灣光子源加速器興建計畫」(全程計畫)。各年度所需經費依規定分年申請,其中所需之公共建設經費部分(即經建預算),儘速擬訂土木建築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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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1月22日 |
本中心依前項結論提送修正後「台灣光子源加速器興建計畫(含土木建築計畫)」予國科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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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7日 |
國科會審議台灣光子源計畫後送行政院審議,行政院秘書長於95年12月18日交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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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月30日 |
經建會完成第一次審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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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3月3日 |
經建會完成第二次審議作業,並同意所列之計畫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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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3月15日 |
行政院原則同意台灣光子源計畫,惟須依經建會審議意見修正後再報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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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4月18日 |
依行政院指示提送修正後之台灣光子源計畫報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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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6月25日 |
經建會進行第三次審議作業,須再補充經濟效益評估、財務計畫及建築物採鋼骨構造之理由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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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7月23日 |
經建會完成第四次審議作業,並原則同意台灣光子源計畫所列之經費,由政府公共建設計畫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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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8月10日 |
行政院原則同意本中心於96年4月18日所報台灣光子源計畫修正案,惟須依經建會96年7月23日第1297次委員會議結論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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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0月24日 |
本中心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於97年8月26日檢具台灣光子源初步設計(30%部分設計發展)報告書,呈請國科會審議後轉陳工程會審議,惟經國科會內部審議後,於97年10月24日函覆本中心循「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3點規定,辦理修正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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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2月24日 |
本中心完成台灣光子源計畫修正所需文件(含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陳請國科會審議,其計畫書主要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1)加速器周長由486米修正為518米。
(2)總樓地板面積由41,378㎡修正為50,900㎡。
(3)在計畫總經費維持不變之原則下,其中加速器各子系統減少之經費增加至土建及機電工程經費。
(4)102年運轉目標由3GeV 400mA修正為3GeV 300mA。
(5)土木建築計畫由100年12月完成修正為101年6月完成,全程計畫於102年12月底完成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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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2月9日 |
本中心依國科會意見修正「台灣光子源同步加速器興建計畫」(總計畫)與「台灣光子源土木建築工程計畫」(子計畫)兩計畫書,再次陳請國科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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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3月6日 |
(1)本中心考量實際使用需求及近期新台幣大幅貶值致使加速器設備購置(國外進口品)之資金壓力等因素,於98年3月6日再予修改送審中之計畫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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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3月19日 |
台灣光子源計畫修正案經國科會審議後,轉陳行政院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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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6月16日 |
行政院函覆國科會,原則同意台灣光子源計畫修正案,並照行政院有關機關(單位)之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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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6月17日 |
本中心依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及台灣光子源計畫修正案核定內容,檢具初步設計(30%部分設計發展)報告書,報國科會審議後,轉陳工程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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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6月25日 |
國科會審議後,轉陳工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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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7月9日 |
工程會函知國科會將於98年8月11日召開「台灣光子源興建計畫審查會議」(即所謂外審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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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7月31日 |
本中心召開「台灣光子源土建及機電工程30%設計送審討論會議」討論,及確認建築師所提「審查會議簡報資料」及「審查意見回復說明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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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8月11日 |
工程會原則同意台灣光子源30%土木與機電細部設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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